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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省青少年足球比赛竞赛规程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4-04-01 15:35 【字体:

  一、比赛日期、地点:
  2004年7月11日一16日在湘潭市体育中心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市、州组织,以体校、学校、社会俱乐部为代表队组队参加。
  三、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
  各代表队可报男、女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各12人。
  (二)运动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宜参加该项运动者。
  (三)运动员必须注册持IC卡方可参赛。
  (四)运动员必须是我省2004年的在校、在籍、在读的中学生(毕业生、复读生不能参加比赛)。
  四、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参赛队在8队(含8队)以下,采用单循环赛进行,9队以上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小组前二名,第二阶段决1-4名,三、四名决5—8名,以此类推。分组原则依据省九运会足球比赛成绩按蛇形法排列,新参加的队伍由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抽签进组。
  (三)比赛服装,各队务必准备深浅两种不同颜色的统一比赛服,上衣前后要有严格按规定尺寸的号码,并在报名表上说明服装颜色,不符合者不能上场参加比赛。
[SITESERVER_PAGE]  (四)运动员如弃权,须经大会资格审查组的审查批准方予弃权,并交100元弃权费,未经资格审查而弃权不参加比赛者,按未报名参加常年比赛论处;
  (五)申诉程序:1、各代表队如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要求申诉的,按足球规则的申诉办法执行。由代表队领队签字后,交大会仲裁委员会处理。2、各代表队如对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资格有异议要求申诉的,必须在该运动员(队)首轮(场)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写出书面申诉材料,并附有证明材料,由代表队领队签字后,交本项目资格审查组裁决。超出此期限,留待大会结束后调查处理。3、送交申诉材料的同时须交申诉费500元,若申诉成立,退还此款,若申诉与事实不符,申诉费不退还。4、一律不接受口头申诉。
  五、录取名次:
  男、女队各录取前八名,报名不足8队的则减一录取。
  六、报名报到:
  1、各队于赛前20天将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寄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和承办单位(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逾期按不参赛论处。
  2、各代表队于7月9日到赛区报到。
  3、代表队报到时必须交2000元押金,如无违反大会纪律规定的情况,押金赛后将如数退还。不交抵押金不予参加比赛。
  4、裁判员于7月8日上午到赛区报到。
  七、裁判员:
  总裁判长、骨干裁判员由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指派,其余裁判由承办单位组织。
[SITESERVER_PAGE]  八、经费:
  (一)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每人每天交食宿费70元。
  (二)运动员每人交100元参赛费。
  (三)不在大会安排食宿的代表队,不予报到参赛。
  九、成绩册、秩序册
  1、承办单位须将成绩册、秩序册于赛后10天内寄送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10套。
  2、除比赛期间给各参赛队分发的秩序册、成绩册外,承办单位须向各参赛市、州体育局竞训科邮寄1套成绩册、秩序册。
  十、大会设立仲裁委会员。
  十一、大会设技术代表(1人)。
  十二、大会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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