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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1-09-30 15:22 【字体:

  举办第九届全国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展现体育改革的成就,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开得隆重、热烈、精彩、圆满,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创造出一批新纪录、新成绩,涌现出一批新人才。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1年11月11日至25日(暂定)在广东省举行。
  二、竞赛项目: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跳水、水球(男)、花样游泳〕、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帆船(板)、速度滑水、短道速度滑水、花样滑冰、武术。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加单位: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行业体协。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将根据其意愿再定。
  (二)行业体协须有运动员取得参加各项目决定的资格(不含个别项目指定的基数)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
[SITESERVER_PAGE]  四、运动员资格:
  (一)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按照《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和各项目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球类集体项目须于1999年12月15日前、其它项目须于2001年度注册期内(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进行代表单位资格注册,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不含解放军)代表团的运动员可按照《关于印发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1998)097号〕的规定进行人才交流,实行协议计分,并须于2000年9月15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1997年10月24日(第八届全国运动会闭幕之日)以后,2000年9月15日以前代表团国家参加过各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的运动员进行人才交流的,不能实行协议计分。1997年10月24日至2000年9月15日,代表国家参加过各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13届亚洲运动会的运动员在2000年度注册期(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后进行人才交流,办理变更注册代表单位手续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的,不得参加2人和2人以上项目的比赛。
  (四)解放军代表团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必须是1994年7月1日以后至2000年12月15日以前入伍(首次入伍,下同),且要在2000年12月15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运动员入伍前,代表地方参加过原国家体委或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成年正式比赛(只限解放军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上报名参加的项目)的,不实行两次计分;运动员入伍前,代表地方参加过原国家体委或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成年正式比赛(只限解放军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上未报名参加的项目)获得过前8名的,不实行两次计分。
  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体训竞综字(1996)059号〕,在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两次计分规定的前提下,在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
  (五)解放军运动员不得代表地方、地方运动员不得代表解放军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
  (六)凡解放军运动员退役后代表地方参加过第四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如再次应征入伍,则该运动员不得代表解放军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
  (七)凡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任务和备战奥运会集训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将取消其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
[SITESERVER_PAGE]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队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广东省队不参加预赛,直接参加决赛。
  (三)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回原单位参加比赛,占代表团名额;凡被洗派参加亚洲和世界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运动员可直接参加决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5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人至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报副团长1-2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五)各代表团运动队医生:各代表团根据运动员人数(不包含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按照下述比例配备医生数额。具体:
  1-15名运动员配备1名医生
  16-30名运动员配备2名医生
  31-45名运动员配备3名医生
  46-60名运动员配备4名医生
  61-75名运动员配备5名医生
  76-90名运动员配备6名医生
  以此类推。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在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决赛中,除拳击、跆拳道等项目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
  (三)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预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
  (四)裁判员及仲裁委员的选派办法另定。
[SITESERVER_PAGE]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奖励前12名,其它项目奖励前8名;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垒球、水球参加比赛的队数不足奖励名额的,按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奖励8名;8名至10名的,奖励6名;5名至7名的,奖励3名;3名至4名的,奖励1名;2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
  (二)对获各项目比赛前3名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垒球、水球项目获前3名的队分别按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三)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前12名的,分别按26、22、20、18、16、14、12、10、8、6、4、2计分;获得手球、曲棍球、棒垒球、水球项目前8名的,分别按26、22、20、18、16、14、12、10、计分;获得其它项目前8名的,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不足录取名额的计分,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四)一个项目同一名次中协议计分运动员不能亲自两个以上计分单位;同时无论协议计分的两个单位的运动员比例和人数多少,则只各按一名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值的50%计入两个单位。
  (五)运动员在第27届夏季奥运会和第18届冬季奥运会上取得前3名的成绩,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1枚金(银、铜)牌13(11、10)分进行统计。
  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0.5枚金(银、铜)牌和(6.5(5.5、5)分计算;如同一单位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该单位最多不得超过1枚金(银、铜)牌和13(11、10)分进行统计。
  (六)运动员在第27届夏季奥运会上每创超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1枚金牌和13分计入各代表团金牌总数和总分内。
  具体加分加牌办法为:奥运会设置的比赛项目(小项)在决定名次的决赛(不含预赛、复赛、资格赛等)中、运动员所获名次的最好成绩超过本项目决赛前的最新世界纪录,则按1枚金牌和13分计入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其所在代表团的总成绩中。
[SITESERVER_PAGE]  (七)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办法
  解放军代表团与各代表团共同排名,确定其名次后,解放军代表团符合两次计分条件的运动员所获奖牌和分数再分别计入原输送单位,在公布各代表团排名顺序时,解放军代表团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并列。
  解放军运动员两次计分具体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两人项目:每获一个名次,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计入原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两人以上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一名运动员按所获名次得分的50%计入原输送单位。如一个输送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中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最多不得超过所获名次的满分。
  解放军运动员在第27届夏季奥运会和第18届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不实行两次计分。
  (八)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与重庆市实行两次计分的56名四川省运动员[体训竞综字(1997)37号],在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第九届全国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
  上述56名运动员无论是注册在四川省,还是注册在重庆市,只要在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单人项目(不含2人或2人以上项目)上取得成绩,就实行两次计分;这些运动员如果在第27届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成绩,也实行两次计分。
  (九)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十)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实行兴奋剂检查,对重点项目运动员将进行血检。具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并出示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SITESERVER_PAGE]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按获奖牌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二)按获总分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十、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报名: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赛前30天报名。
  (二)决赛报名:原则上在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30天报参加运动员具体名单和项目,具体时间和规定将另行通知。
  (三)代表团报到时间: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可于2001年11月8日报到;各项目运动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四)裁判员及仲裁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比赛服装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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