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男子:单人皮艇、单人划艇、双人划艇。
女子:单人皮艇。
二、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必须具有中国皮划艇协会会员资格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注册证。
三、参加办法:
(一)预选赛阶段(2009年全国锦标赛):
1.各省市每项目限报3条艇;
2.参加男、女皮艇项目(主项)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单人划艇(副项)比赛,参加单人划艇项目(主项)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双人划艇(副项)比赛,参加双人划艇项目(主项)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单人划艇(副项)比赛;
3.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医生、木工、司机等,下同)按运动员人数4:1配备。
(二)决赛阶段:
1.在预选赛阶段除各项目主副项综合排名末位五条艇被淘汰外,其它艇均获得报名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不足15条艇的项目取前10名);
2.获得决赛阶段比赛资格的艇,各单位可以更换运动员,替换上的运动员必须是报名参加预选赛的运动员;
3.各单位每项目可报一名替补队员,替补队员必须为参加预选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
4.工作人员按运动员人数4:1配备。
[SITESERVER_PAGE]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皮划艇协会审定的最新皮划艇激流回旋竞赛规则,参照执行国际划联最新皮划艇激流回旋竞赛规则。
(二)布门委员会负责赛道门标的设计;
(三)各项目预赛出发顺序按最近一次全国锦标赛成绩的相反顺序进行;
(四)预选赛阶段各项目主项与副项成绩的权重比均为3:1;
(五)预选赛阶段各项目主、副项先分别进行排名和记分(第1名记20分,第2名记17分,第3名记15分,第4名14分,第5名13分,以此类推,最低为1分),然后按照权重综合计算各项目的最终得分与排名,并依此录取决赛资格(如倒数第五名次并列,以主项名次优劣录取);
(六)器材由各单位自备(国产器材需经中国皮划艇协会审定);
(七)各队对裁判判罚的抗议,须以书面形式连同2000元抗议费送交总裁判长;对裁判委员会判罚结果的申诉,须以书面形式连同3000元的申诉费送交仲裁委员会主任。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报名:
按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一届全运会预、决赛网络报名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一)预选赛:主要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负责补充(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决赛:主要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补充(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