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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击剑竞赛规程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9-06-10 15:55 【字体:

  一、竞赛项目:
  男子: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女子: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二、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按照《击剑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各剑种选拔出3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和8个团体队参加团体赛。
  2.在2008年奥运会获个人前8名或团体前3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个人决赛,不占参加决赛的总名额及本单位个人赛名额。
  3.如报名参加团体赛的成员中有因伤病不能参加团体赛者,可于赛前24小时报大会竞赛委员会同意,  由同一性别其他剑种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顶替。
  4.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和团体队,报名截止后,如有因故不参赛者,则按《击剑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规定依次递补。
  5.每剑种凡有运动员参加决赛,即可派1名教练员,三个剑种(含三个)以上参加决赛的单位可派土名领队。
[SITESERVER_PAGE]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
  按照《击剑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
  2.个人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编排。采用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3名不并列。
  3.团体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两两抽签,采用直接淘汰赛,决出1至8名。
  4.比赛所需服装、器材均自理。服装、器材必须符合《击剑竞赛规则》和中国击剑协会的规定。各种器材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赛。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报名:
  按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网络报名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二)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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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击剑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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