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男子: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女子: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二、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按照《击剑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各剑种选拔出3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和8个团体队参加团体赛。
2.在2008年奥运会获个人前8名或团体前3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个人决赛,不占参加决赛的总名额及本单位个人赛名额。
3.如报名参加团体赛的成员中有因伤病不能参加团体赛者,可于赛前24小时报大会竞赛委员会同意, 由同一性别其他剑种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顶替。
4.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和团体队,报名截止后,如有因故不参赛者,则按《击剑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规定依次递补。
5.每剑种凡有运动员参加决赛,即可派1名教练员,三个剑种(含三个)以上参加决赛的单位可派土名领队。
[SITESERVER_PAGE]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
按照《击剑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
2.个人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编排。采用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3名不并列。
3.团体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两两抽签,采用直接淘汰赛,决出1至8名。
4.比赛所需服装、器材均自理。服装、器材必须符合《击剑竞赛规则》和中国击剑协会的规定。各种器材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赛。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报名:
按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一届全运会决赛网络报名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二)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