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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OP帆船竞赛规程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9-06-10 15:16 【字体:

  一、竞赛项目:
  OP公开级队赛
  二、运动员资格:
  (一)参加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颁发的会员证。香港和澳门以各协会报名单为准。
  (三)参加比赛的男女运动员,年龄限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共8个队参加决赛,决赛资格通过预赛取得。
  三、参加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人身保险证明。
  (二)各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1名(必须是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注册的个人会员);运动员5名,其中至少有2名女运动员,1名替补运动员;队医或其他工作人员1名。
  (三)各队领队必须是报名单位本单位人员,教练不得兼报2个以上(含2个)单位。
  四、竞赛办法:
  (一)执行2009-2012国际帆联帆船竞赛规则、OP级别规则、本竞赛规程、竞赛通知、竞赛委员会颁布的航行细则及修改补充部分。
  (二)参赛运动员的帆号必须是舵手的协会注册号。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按第十一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报名:
  按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一届全运会预、决赛网络报名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参赛器材:参赛器材由承办单位统一提供,器材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国际帆联认可的生产资质。赛前经过抽签分发,具体抽签办法按照赛前下发的有关通知执行。
  (二)除船体、舵、稳向板外,其他配件可自行更换,但要符合级别规则,赛前经丈量方可使用。
  (三)仲裁委员会及裁判员: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照国际帆联竞赛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派。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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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OP帆船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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