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湖南的小学堂体操科,按清政府《奏定学堂章程》规 定,高等小学堂以兵式体操为主,兼习普通体操和有益之运动;初等小学以有益之·运动和游戏为主,兼习普通体操(1—3年级以游戏为主,4—5年级以普通操为主)。宣统三年(1911),湖南的小学堂虽已发展到2085所,在校学生73577人,但体操科教师全为兼任,只知教“立正、稍息、开步走”及队列练习。民国初期,湖南各小学体操科的教材和教法仍照旧,民国11年(1922),教育部颁布新学制,湖南小学体育教材中,低年级有简单走步和柔软体操、表情游戏、竞争游戏;中年级有短距离径赛、走浪桥、舞蹈、徒手体操;高年级有篮球、排球、乒乓球、器械体操及跳高、跳远。民国26年(1937)《长沙教育》第一卷第四期刊载了陈奎生编的《小学体育课教学实例》(见本节附录),该“实例”曾在全省普遍推行。民国30年(1941)3月,省教育厅发布《小学体育改进要点》,其中第四条规定:“国民学校及中心学校,体育正课教材以韵律游戏为主,田径、球类和其他教材也以游戏方法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3年起,湖南省参照苏联小学 的体育教学大纲,结合全省学生实际进行教学。1955年9月以后,按教育部先后两次制订的《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规定,湖南小学体育主要教材都以推行《劳卫制》少年级锻炼项目为内容。1978年10月以后,体育课教材按教育部要求以《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项目为内容,低年级以走步、游戏为主,并配以音乐;中年级以简单的田径、体操、队列练习为主;高年级以田径为主,体操、武术、队形变换为辅。80年代,许多小学体育教师研究探讨提高体育教学质量,长沙市南区小学体育教研联组,通过研究和实践,认为小学体育教学的基本过程,应有“教、学、练、育”四合一的要求,其结果应有“汗、会、乐”的体现。“汗”就是要有一定的运动量,上体育课时一定要人人冒汗;“会”是要求学生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简易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技术,对所学的动作和方法有比较明确的概念及知识;并且会做;“乐”是使学生在课堂得到乐趣,学习过程中表现主动积极,生动活泼,品德良好。这一经验,在长沙市各小学得到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