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省游泳跳水运动的群众基础,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促进业余训练水平的提高,从而整体推进我省游泳跳水项目的训练、竞赛水平,结合全省游泳跳水业余训练开展和各地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是全省范围内经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省游泳跳水中心审批命名,在游泳跳水项目上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训练水平和竞赛成绩,能为我省游泳、跳水运动项目输送优秀后备人才的学校。
第三条 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设立原则:一是能够以点带面,提高当地业余训练水平;二是能够体、教相长,促进学校全面建设;三是要严格评选,宁精勿多,宁缺勿滥。
第四条 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命名设立后,主要由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协同配合教育部门进行管理,省游泳跳水中心在竞赛、训练方面进行宏观指导检查,在资金及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进修及增加参赛队员名额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的主要任务是:持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扩大训练规模,提高训练水平,选拔、培养优秀苗子,为省游泳、跳水学校及专业队做好后备人才输送的保障,并不断提高输送数量和质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必须具备并长期具有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被列为本市、州、县的重点项目。
(二)必须在省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金牌总数前六名。
(三)必须保证每年游泳(跳水)训练财政预算,训练竞赛经费不少于四万元。
(四)必须有25米以上的室内温水游泳池、室外游泳池和必备的身体训练器材;跳水须具备单独的水上和陆上场地。
(五)必须有2人以上的专职教练员队伍和游泳项目40人以上、跳水项目20人以上的训练规模。
(六)游泳项目必须有每年八个月以上的训练时数保证。
[SITESERVER_PAGE]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七条 全省范围内具备基本条件的中、小学校均可申报参加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的评定。
第八条 申 报
(一)学校向所在市(州)体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向省游泳跳水中心递交申请报告,并附学校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申报工作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包括学校业余训练的条件、竞赛成绩及输送、训练情况等。
第九条 审核、考察
(一)省游泳跳水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派出考察人员根据有关标准(见附则)对申请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考察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最短半年最长一年;
(二)对条件尚不具备的申报学校,省游泳跳水中心将就有关意见书面反馈给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对达到条件的申报学校,省游泳跳水中心将予以批准;
第十条 批准命名
(一)经批准的申报学校正式命名为“湖南省熊倪游泳学校重点分校”或“湖南省熊倪跳水学校重点分校”;
(二)省游泳跳水中心将授予合格的申报学校牌匾及资格证书。
第四章 管理检查
第十一条 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的日常训练、学习、生活管理由学校自行负责,所在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业务管理,省游泳跳水中心进行宏观上的指导、督查。
第十二条 所在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的检查、督促,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每周期依据本办法附则规定的参考标准进行检查评估,以选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的学校。省游泳跳水中心将不定期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的评估结果是否客观。
[SITESERVER_PAGE] 第十三条 对被所在市(州)体育行政部门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并经省游泳跳水中心实地检查认同的,省游泳跳水中心将予以表彰,给予有关单位、人员精神、物质上的奖励,并相对加大对优秀重点学校的支持和投入。
第十四条 对被所在市(州)体育行政部门评定为“不合格”的学校,一年不合格给予口头警告,两年不合格并经省游泳跳水中心实地考察认为确已不具备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基本条件的,取消其重点分校资格,收回牌匾及资格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校的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游泳跳水学校重点分校评定参考标准:
一、软件指标(达到或超过指标150%的可评为优秀重点学校)
(一)师资力量
带训教练2人以上,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参训人数
常年训练人数游泳不少于40人,跳水不少于20人;
(三)训练课时
运动员训练时间保证每天在2小时以上;
(四)输送数量
1、每年向省游泳跳水学校输送二至四人以上;
2、每个项目、周期向省游泳跳水专业队输送两人以上的后备人才(含向省花游、水球专业队输送)。
(五)竞赛成绩
每年在省比赛中获得团体或金牌总数前六名
[SITESERVER_PAGE] 二、硬件设施
(一)训练场馆、设施、器材
游泳项目:
1、50米室外标准游泳池一个;
2、25米室内温水池一个;
3、陆上训练房一个;
4、拉力器10副,体操垫10个,哑铃10副、杠铃2副。
跳水项目:
1、室外10米跳台池一个;
2、陆上训练房一个;
3、跳板2块,体操垫10床,蹦床一副。
(二)学习、生活场所
必须有供学生使用的寝室、食堂及澡堂。
三、经营及管理条件
(一)固定经费
每年训练、竞赛经费不少于4万元。
(二)管理人员配备
必须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及选材、训练主管领导。
(三)管理制度
1、必须要有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场地器材管理制度,学校招生、选材制度;
2、教练员必须有年计划、总结及每天训练教案;
3、学校必须建立学生技术档案,并存档备查;
4、教练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以上的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至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暂行办法由省游泳跳水中心负责解释。
(省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