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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 为群众文体活动松绑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09-16 15:36:51 【字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让权责更清晰   让体育更公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很多体育从业者、参与者来说,新增的“自甘风险”条款格外受到关注。该条款明确指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在法治体系里,“自甘风险”是通用、普适的原则。对于体育从业者、参与者来说,也是约定俗成的。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比如进行业余体育比赛,即便不是客观故意,造成了参与者受伤,组织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再比如赛事组织者即便做到了告知义务并做好保障措施,出现意外,也有受害者寻求赔偿并胜诉的案例。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甘风险”条款加入《民法典》,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社会发展进程往往也是法治发展的进程,体育领域同样如此。近些年包括《体育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出台,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随着全民健身、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全民健身、一些体育赛事组织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这也是《民法典》新增“自甘风险”条款的意义所在。该条款的出台,有利于清晰责权利,让体育活动参与者、组织者在更受保护的情况下开展体育运动,也让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对于运动可能产生的风险更加了解,更加科学、有数地参与锻炼,督促活动组织方做好前期工作,降低风险。

诚如专家所说,这次立法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步。无论是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个人长远利益,都需要国家用法律来协调风险关系,其传递的法治理念,对于体育运动发展大有裨益。

“自甘风险”条款破解体育活动担责难题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体育运动作为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运动伤害也相伴而生,其中就会产生“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既会影响大众对于体育的热情和热爱,也不利于社会各方对于体育活动的支持和开放。由此,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民法典》,将有利于解决此类矛盾,进一步释放大家的健身热情。

杭州多力律师事务所从事人身损害领域的律师字添国表示,过去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出现体育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情况,法院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现。《民法典》明确了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参与者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不断地在完善,是民法体系化的一个直观体现,这一类的案子有明确的依据,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意见,推动体育活动健康发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1)受害人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2)受害人对该危险有清楚的意识,并自愿参加;(3)受害人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4)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对此,字添国解读道:“该条规定有两款,第一款是参加者的责任,第二款是组织者的责任。限定在体育比赛中,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发的比赛: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参赛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是有组织的比赛:参赛者同样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看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组织者、场馆负责人要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看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则需要承担责任。”

字添国认为,现在很多人喜欢组团游玩、探险,参与体育活动,文体设施、场地也在不断增加完善,有了明文规定,可以很大程度地打消参与者的顾虑,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从而有利于体育活动的积极开展。同时风险自担也提醒参与者评估风险,在参加体育活动时注意自身安全,能够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

为学校体育活动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我认为为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但艳芳说,“自甘风险”条款彰显了学校体育的法制理念,体现了时代进步,契合公平公正的法律本质,对促进学校体育和青少年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但艳芳认为,学校体育在落实条款时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明确标准,比如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训练竞赛等要有明确的安全标准。同时要加强体育教师的综合素养,他们不仅要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还要掌握基本运动损伤的防治方法。因为在体育活动过程中随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体育老师需要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

第二点是将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到家长会内容中。但艳芳说:“现在家长会主要围绕学生的文化课学习情况,很少提及体育。我觉得‘自甘风险’条款出台后,学校应该在家长会中告知家长和学生体育锻炼会对中小学生身体健康产生重要影响,让大家在思想意识上有所转变。此外,需要提醒在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危险和意外,引起学生和家长注意,明确家长对于子女参与学校体育活动时安全防范的教育责任,不应将全部体育教学和活动中的风险意识转移给学校。”

与此同时,但艳芳表示在条款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尽量避免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她说:“因为之前其实出台过一些关于中小学生风险防范的意见,但是会发现在落实和执行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问题,甚至最后导致学校很多体育工作由于安全和风险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只能取消部分体育活动,这非常令人遗憾。随着‘自甘风险’条款的出台,有可能也会出现一些学校将自身义务全部推给学生和家长,或是家长会把所有责任归给学校,导致学校越来越不敢开展体育活动等,不管是出现哪种可能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因此,但艳芳认为在“自甘风险”条款出台后,无论是学校、学生还是家长,都需要有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实施方式,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规范性和适度性。

是巨大利好也是保护和推动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出台后,对于我们航空运动来说是巨大的利好,对项目本身也将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湖北某航空飞行俱乐部负责人王林对记者说。

王林表示,航空运动因其特殊属性,往往被定性为“极限运动”,但实际上,只要不是竞技飞伞参与者,大部分航空项目玩家最多只能算是“休闲玩家”,“以滑翔伞为例,在空中基本都是缓慢飞行,安全隐患极低。”但即便如此,作为航空运动从业者以及俱乐部负责人,王林仍十分关注安全问题。除了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外,每次玩家选择飞伞、滑翔伞等项目之前,俱乐部都会详尽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签署相应的免责协议。尽管如此,他仍然十分忧心,因为之前出现过不少参与者遇险后状告组织方的案例,结果大都不利于组织方。

“2017年曾出现过一起爱好者徒手悬挂高楼最终遇难的事件,结果受害人的母亲将直播本次活动的平台告上了法庭,尽管之前该平台对此次活动进行了审批和报备,也对该爱好者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最终还是被判处承担一定侵权责任,理由是当时‘自甘风险’条款于法无据。但从现在的情况看,有法可依之后,在做好了所有保障工作的前提下,如果再出现这样的情况,平台就不用承担责任了。”王林表示。

“无论是极限运动还是休闲运动,都有出现伤病以及意外的可能,这也是我们从业者最担心的地方。过去我们在处理这样的事情时,往往秉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为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各方面成本都很高,我们组织方也经常处于不利位置,这对于项目、产业的发展都非常不利。”王林说,“当然,‘自甘风险’条款出台并不是说组织方不需要承担责任,正相反,会督促鞭策从业者进一步完善流程和工作,将己方可能出现的纰漏进一步降低,一旦出现问题,责权利更加清晰。”王林同时也建议,现在条款出台时间还不长,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细化的内容,让该条款的适用性更强。

将促进全民理性科学参与健身活动

“‘自甘风险’条款,对促进全民理性科学参与健身活动有着重要意义,对健身场地以及一同参与健身活动的人们,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松绑’。”谈及《民法典》中影响全民健身活动的相关条款,家住北京的吴伟如是说。

吴伟是一名健身爱好者,平时最喜爱的就是参与体育锻炼,足球、篮球、骑行等活动都是他最喜欢的项目。每逢周末约上三五好友一起踢场球或是打场篮球,是他和朋友周末放松的好方式。不过,回忆起几年前的一件往事,至今令吴伟心有余悸。吴伟说:“大概在两年多以前,我和朋友一起打球,当天除了熟悉的朋友外,还有一个新加入的球友。没想到这位新加入的球友,由于热身运动做得不充分,结果在打球时造成跟腱断裂。好在我们及时将他送医就诊,没有造成太大的问题,这位球友也自己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但这件事也给我们带来了警示,后来我们一起踢球的朋友一致决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问题,不再让陌生人加入,同时在朋友间也约定,所有在打球时造成的运动损伤,均由自己承担。”

《民法典》中加入了“自甘风险”条款后,吴伟表示:“该条款解决了我们心中的难题,毕竟在参与足球、篮球等集体运动时,有时会出现受伤等现象,有了‘自甘风险’条款,在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我们也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对于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是很好的保护。”

而在上海市民李敬轩看来,“自甘风险”条款的设立,对于全民健身场地的开放,特别是学校场地设施的开放,以及赛事活动的举办,给予了保驾护航。他说:“在我家楼下就有一所小学,周末和节假日期间看着空荡荡的学校运动场,我非常想到里面打球、跑步。但是由于学校担心群众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运动损伤,进而要校方承担责任,因此校园场地开放一直没有结果。如今有了‘自甘风险’条款,这为校园开放创造了条件。同时,对于学生们的体育课、运动会,以及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举办,在法律层面带来了利好消息。此前,为了规避运动风险,有些学校简化体育课,减少运动量,这不仅对孩子健康不利,也非家长所愿。而对于其他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有了‘自甘风险’条款,组织者也能更加放心的举办赛事活动了,参与健身赛事活动的人也会越来越多。”

参加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需要更加谨慎

“《民法典》出台后,我一开始并没有特别关注,后来看到许多新闻评论,也看到了一些内容,感觉都是针对日常生活中我们百姓会遇到的一些问题纠纷所做出的法律规定集锦,很实用。”北京市民赵民伟说,“因为我喜欢体育,平时有空会约朋友一起打篮球,所以对其中参加体育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看了一下,还在微信群里讨论了一下。”

赵民伟喜欢的篮球运动有一定对抗性,上了球场认真比赛的时候,有点摩擦、受点伤很常见。“如果怕受伤,那就别玩了,一般摔一下,碰破点皮,大老爷们儿谁也不太在意。比赛后道个歉吃个饭就完事了。碰上不依不饶的,以后就远离了,估计打球都找不着人一起。但这都是个人层面的,如果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规范,别人要求赔偿甚至起诉也没办法。”

而《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的确立,为这类可能发生的体育活动纠纷做了规定。《民法典》中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损害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赵民伟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解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赵民伟说:“活动组织者只要赛事细节做得到位,不因他们的失误而造成活动参与者受到损害,就不会因此承担责任。但是相对而言,参加活动的人,尤其是参加较高风险体育赛事的人需要承担更多风险,我觉得这也是一种提醒,提醒人们以后在参加体育活动,尤其是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时需要更谨慎。要更谨慎地对待体育运动,科学锻炼,科学参赛,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别人负责。”

“像我们日常喜欢打打业余球赛,常常几个人约一起就到附近的球场去了,甚至有时候上场人数不够,会直接跟陌生人凑一起打球,会不会受伤并不在我们考虑的范围之内,当然我们的对抗性也不强,就只是玩球而已。但是《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出了以后,我们这群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男人,可能会更小心一些,更关注健身环境安全,自己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受伤还好,万一受了伤,影响到生活,再追究谁的责任也只是出于补偿心理。”(转自9月16日《中国体育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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