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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湖南体育的法制和规章——业余训练方面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2-06-13 13:48 【字体:

  1.《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暂行条例》
  本《条例》分11章48条,由省体委、省教委联合于1987年12月30日以湘体群字44号文下发,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其体育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体育教师、学生运动员、奖励与惩罚、组织管理、经费和场地建设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2.《湖南省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暂行工作条例》
  本《条例》有8章38条,由省体委于1986年3月5日以湘体训字5号文下发。《条例》对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的组织领导、教学训练、竞赛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学习、教练员、学生、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3.《湖南省中级训练形式业余体校检查评比试行办法》
  本《办法》由省体委于1990年5月8日用[1990]湘体训字14号文下发。《办法》分三级条目,检查评比的内容系统、规范。一级条目分为组织领导、办校条件、工作成效3个方面;二级条目分为领导班子、办校指导思想、办校体制、机构设置、办公生活设施、师资队伍、经费保障、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学习、体育训练、科学研究、学校管理12项;三级条目有46条。《办法》采取千分制进行量化评分,权重合理,导向正确,促进了业余体校的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进。
  4.《湖南省优秀运动员进队标准(试行)》
  本《标准》从各个项目优秀运动员进队的年龄阶段及有关形态机能、身体素质、专项技术、专项成绩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指标。已制订进队标准的项目有:举重、游泳、蹼泳、花样游泳、跳水、水球、国际式摔跤、柔道、无线电测向、射击、跳伞、体操、赛艇、皮划艇、田径、技巧、羽毛球、乒乓球、网球、艺术体操、拳击、足球、女子排球。《标准》提高了对湖南体育后备人才的输送质量,严格了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进队标准,对提高进队运动员的成材率很有意义。《标准》于1992年8月正式公布并开始试行。
  5.《湖南省各体育运动学校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本《办法》和《标准》是省体委、省教委于1992年3月组织有关学校和专家、教练员,根据湖南实际制定的,从1992年暑假起,在湖南省各体育运动学校招生时试用,1998年又经修订。其项目有田径、体操、游泳、射击、举重、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摔跤、柔道、武术;赛艇、皮划艇、无线电测向、航空模型、技巧等。本《办法》和《标准》的制定,对省属各体育运动学校招生工作有了一个统一的要求。
  6.《湖南省县级业余体校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省体委、省教委以[1992]以湘体训字23号文件联合下发的。《办法》共分20条,对学校的主要任务、办学形式、项目设置、招生、训练原则、文化学习、竞赛、输送人才、评估与奖罚等作出了规范化要求,对加强县级业余体校的管理,提高办校质量,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7.《湖南省县级业余体校综合评估试行办法》
  本《办法》是由省体委于1992年颁发的。评估对象为各县、市、区一般业余体校,重点业余体校,单项重点班,单项运动学校。评估内容及分值为:基础工作(10分)、工作条件(35分)、工作状况(20分)、工作成果(35分)、工作特色(30分)。评估方法采用分类量化计分的办法进行。从1992年开始,省体委每两年在县、市、区自评和地、州、市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每次评选50个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办法》的实施,加强了省体委对县级业余体校的宏观管理,加速了我省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8.《湖南省业余运动员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本《办法》是省体委于1997年下发的。《办法》对注册的目的意义,注册具备的条件,申办程序以及违反注册参赛的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我省业余运动员参加各级比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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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湖南体育的法制和规章——业余训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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