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体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其他各项保障工作的同步发展。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发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勇于拼搏的优良传统,促进各项保障工作在新的世纪上台阶。
(一)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体育事业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
(二)确保各级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国家财政拨款是体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法中“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的规定落在实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资,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全省体育组织机构的活动,承担为湖南争光任务的重点运动项目,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省级训练基地的建设等事项。地方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建设体育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体育服务,扶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建立和完善体育专项资金制度,如“奥运专项资金”、“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体育后备人才奖励基金”、“体育设施建设与维修专项资金”等,保证体育事业的重点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运动员就业和医疗伤残保险制度。要建立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培训基金和运动员待业基金,进一步完善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拓宽退役运动员安置渠道。退役运动员工作安排实行国家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建立运动员就业和医疗伤残保险体系,提高运动员伤残赔付标准。
(四)加快建设和依法保护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加强公益性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各市、州要建设和完善体育运动中心、标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网球场等场地;县市要具有一个标准体育场、游泳池、综合训练房和带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省本级要建设如跳水中心游泳、网球中心、省人民体育场等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严禁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
(五)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加快体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保障体育事业的发展。要加强体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建立行政执法制度,健全体育执法机构。
(六)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精通体育业务的队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重视体育领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教育体育队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队伍社会道德水准。进一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逐步造就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合理,高效廉洁的体育队伍,为实现新世纪体育改革与发展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