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国家体育总局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

历史文献 “体育委员会”议案的通过情形(节选)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1-08-19 08:34 【字体:

(1920年)
剑帆

未醒先生:
  接你十一月十九号的邮片,问及这回全国教育联合会实查“体育委员会”议案的事情,我今一一答复于后:
  这议案提出的时候,我还没有到会;等到乙组实查的时候,审查员多半主张地点设立在上海,就把原案嘱托江苏会员修正。修正后,提出二读会;原案有(就全国声望夙著、热心研究教育、或提倡体育而具有精心毅力者,推举五人或七人)一项主张,大家觉得这种推举法,不十分完善。因为什么呢?这种委员会既命名叫做全国的体育委员会,自应按照各省区分别派额推举;若是照原案就全国推举,这样推举法,有什么把握,用什么方法办呢?因为会场中有此项质问的发言,大家都觉得非各省区各推举一人不可,倘若照原案的办法,不独办法困难,而且不足以昭示大公;全国的委员会,恐怕将变成局部的委员会了;所以赞成修正原案的,很占多数。江苏(原提案省区)会员的意思,以为论到办事的便利,非少数专门人才负责不可,若必各省区推举一人,似乎难见相当的人才;但是此种意见,极难得全场的赞成,而且不便直捷了当的说出。多数省区,颇有争面子的意思,非争到各举一人不可;江苏会员知道不能贯彻原来的主张,于是宣言撤消原案;大众又以此案既经审查会修正提出大会,则是由江苏的地方性质,变成各省区的共同性质,何能够由江苏一省区提议撤回?于是撤回的提议,不能成立,主席付表决,就把多数主张各省区各举一人的修正案通过。
  以上所说的情形,是当日会议时候实在的情形;至于教育部的意见,因为还没有呈部,我自然是不知道。①①  以下略。
  根据《体育周报》(长沙)1920年特刊第1号刊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历史文献 “体育委员会”议案的通过情形(节选)

1009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