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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羽毛球运动协会章程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4-08-01 15:58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羽毛球运动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Badminton Assocation英文缩写(HB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羽毛球爱好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团结和依靠全省广大羽毛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羽毛球活动,大力推广和普及我省羽毛球运动,不断提高我省羽毛球运动技术水平,为国争光。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省羽毛球比赛;
  (二)宣传、推广、普及羽毛球运动,指导全省羽毛球运动的开展,选拔和培养优秀羽毛球后备人才;
  (三)积极组织队伍参加国际、国内羽毛球比赛,不断攀登羽毛球运动高峰;
  (四)组织技术讲座和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湖南省羽毛球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热爱羽毛球运动,有志于推动我省羽毛球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SITESERVER_PAGE]  第十条 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实施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SITESERVER_PAGE]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SITESERVER_PAGE]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SITESERVER_PAGE]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SITESERVER_PAGE]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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