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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篮球协会章程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0-03-29 16:49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篮球协会。(HUNAN BASKETBALL ASSOCI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群众性篮球运动的组织机构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团结和依靠全省广大篮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篮球活动,大力推广和普及我省篮球运动,不断提高我省篮球运动技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体育局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体育馆路1号省人民体育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省体育行政部门对全省篮球运动进行管理。
  (二)组织举办或协助举办全省性各级、各类及省直机关、系统篮球竞赛活动。
  (三)宣传、推广、普及篮球运动,组织、指导全省篮球运动的开展,选拔和培养优秀篮球后备人才。
  (四)积极组织队伍参加国际国内篮球比赛和学术活动,并积极承接国际和全国性篮球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湖南篮球运动技术水平。
  (五)组织技术讲座和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六)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湖南篮球事业的发展。
  (七)开展与篮球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加强篮球项目产业市场的开发和管理。

[SITESERVER_PAGE]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SITESERVER_PAGE]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的开展,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大会;
  (四)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SITESERVER_PAGE]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法定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SITESERVER_PAGE]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乎续。
[SITESERVER_PAGE]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29日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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