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南省登山协会;英文名称:HUNAN MOUNTAINEER ING ASSOCIATION(缩写HN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湖南省登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社会体育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国际交流,发展登山运动,促进体育旅游,服务体育事业。
第四条 本会遵照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章程、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湖南省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体育馆路84号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全省登山、攀岩等户外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和指导全省登山、攀岩等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湖南省登山队并履行配合义务实施自然灾害山地救援和城市消防救援的职责;
(三)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登山、攀岩等项目的全省竞赛制度、计划、规划和规程,组织实施重大竞赛活动,负责全省对外开放山峰、登山、攀岩、探险、漂流活动的统一管理;
(四)组织全省登山、攀岩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器材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学训练水平,组织宣传和出版刊物;
(五)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登山、攀岩的国际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参加国际交流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参赛事项,负责和指导在我省举办的国际登山、攀岩活动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积极开展与登山运动项目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七)搞好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体育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SITESERVER_PAGE]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名誉会员为对我省登山事业作出贡献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登山事业,参加登山活动,促进友好交往。
[SITESERVER_PAGE]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SITESERVER_PAGE] 第十九条 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本届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王飞同志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SITESERVER_PAGE]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SITESERVER_PAGE]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管理办公室和省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体育局和省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