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
2024年3月27日
湖南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体育局政府信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体育局政府信息,是指省体育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体育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推进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体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处),承担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年度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及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收集、反馈对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指导、协调、督促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受理、分办向省体育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做好答复工作;
(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
(七)承担省体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体育局各处室(单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及时主动公开本处室(单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对所负责的省体育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按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前的审查,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四)参与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省体育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对属于本处室(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并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办理、协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相关事宜。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制作或保存的处室(单位)应主动公开:
(一)机构介绍。反映省体育局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文件规定。省体育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规划计划。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四)统计信息。体育领域有关统计数据及其分析解读;
(五)行政许可。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信息、财政专项资金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公务员招考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以及录用结果等信息,按权限应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公开的除外;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级要求定期更新的主动公开信息,若当年无相关信息更新,需在次年1月31日前在对应栏目发布情况说明。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有关情形: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体育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的,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属性。所转发的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废止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在省体育局门户网站等公开平台或载体上注明失效或废止。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以省体育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渠道,同步在省政务服务中心体育窗口予以公开。可以结合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对公开属性明确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应当自该公文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公开。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在编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政策,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正式文件时,应同步公开意见征集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文件,各处室(单位)应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解读材料。
解读材料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三)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四)涉及执法事项的,应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五)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应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说明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六)解读人、解读途径和解读时间。
解读要注重多重视角,从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专家、媒体等至少两个不同视角予以解读。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政策法规处,同时在湖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用邮箱接收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体育局提交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处室(单位)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具体办理方式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二)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三)承办处室(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答复意见,保证答复内容的真实、合法、合理,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政策法规处。
(四)政策法规处根据承办处室(单位)意见拟制答复意见书,呈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形成正式答复书,回复申请人。
(五)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和文书模板办理,办理过程中可商政策法规处提供指导协助。
第二十条 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的,由政策法规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牵头承办处室(单位),其他协办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别提供答复材料,并于收到办理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提供给牵头处室(单位)。协办处室(单位)拟制的答复意见、答复材料等,应当经过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处室(单位)不予公开。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省体育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省体育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长答复。承办处室(单位)应在最后答复期限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政策法规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或者频次达到收费标准要求的,按《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不得再对其他同类申请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对本处室(单位)公开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在每年1月31日前组织编制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培训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体育局机关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