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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召开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8-08-29 11:27 【字体:

  宣传贯彻《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8月29日上午在省体育局召开。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范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是一部具有时代性、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章,对于规范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形成适应新形势的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协作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促进游泳运动的开展,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会上湖南省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刘焕新,就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及关于公共游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公共游泳场所的开放条件;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措施进行了说明,并回答了媒体记者提出的问题。
  会议由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副处长张昀焕主持。
  为了明确公共游泳场所、游泳教员、救生员以及游泳人员在游泳活动中的责任,预防游泳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办法》第四章对公共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建立经常性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实行游泳高峰期游泳人数控制制度;实行水上救生制度;开展游泳培训应当配备游泳教员;明确治安管理责任;实行溺水死亡或者意外伤害事故及时报告处理制度;公共游泳场所必须遵守的规定;游泳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等。另外,关于水上救生员和游泳教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规定,是根据国家游泳协会的有关章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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