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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省青少年皮划艇比赛竞赛规程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1-03-20 14:19 【字体:

  一、竞赛日期、地点:
  2001年8月14日—16日在浏阳市赤马镇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市、州代表队及县级重点校、班代表队。
  三、竞赛项目:
  (一)甲、乙组男子:
  1、单人皮艇500米、1000米、2000米;
  2、双人皮艇500米、1000米;
  3、单人划艇500米、1000米、2000米;
  4、双人划艇500米、1000米。
  (二)甲、乙组女子:
  1、单人皮艇500米、1000米、2000米;
  2、双人皮艇500米、1000米。
  (三)选材组:身体形态测试,500米(单人)。
  四、参加办法:
  (一)、年龄级别:甲组16—17岁(骨龄16一17.9岁)
           乙组14一15岁(骨龄14一15.9岁)
           选材组:13岁(骨龄13—13.9岁)
  (二)报名人数:
  1、各市、州可报运动员26人,[其中甲组男女各5人、乙组男、女各6人、另可报4人(男女、组别不限)],领队1人,教练员、工作人员共3人。获得2000年省比赛团体总分前六名的单位各可增报4人(男、女组别不限)。
  2、县级重点校、班可报运动员各8人(男、女组别不限),教练员1人。
  3、省人才基地单位(岳阳、邵阳)可增报8人(男女、组别不限)。
  4、各市、州另可报选材组4人(男、女不限)参加骨龄拍摄。
[SITESERVER_PAGE]  (三)运动员资格:
  1、各竞技体校和在外省、市代培代训的学生均不得参加比赛。
  2、省队正式队员除参加第九届全运会的队员外,都须参加今年的比赛,否则不能参加省九运会。
  3、凡未在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办理注册证者,不准参加比赛。
  4、不能连续游泳200米以上考不准参加比赛。
  (四)兼项要求:
  每名运动员兼项不得超过3项。如编排与运动员及67船艇有矛盾时,由运动员自行解决。
  (五)报名报到:
  1、第一次报名:各单位按规程规定人数可增加20%报名名额,详细填表于5月20日前报省青少年体育处。
  2、第二次报名:按青少年体育处统一印制的报名单报名,一式两份于赛前15天分别寄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和浏阳市体育局(以寄出邮戳为准),逾期按不参赛论。
  3、省专业队参赛队员名单必须在报名单上注明。
  4、各代表队于8月12日到赛区报到。报到时必须交验注册证和检测骨龄,并以“注册证”作为运动员参加每场比赛的参赛依据。
  5、裁判员于8月11日上午到赛区报到。
[SITESERVER_PAGE]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皮划艇竞赛规则。
  (二)比赛采用淘汰制,按具体条件和情况设置航道。参赛艇少于所设航道数时,采用一次性决赛(包括分组编排后因某种原因形成实际艇少于航道数时)。
  (三)皮划艇各年龄、项目、形态(身高)指标:

标准年龄
级别(厘米)
项目

14岁

15岁

16岁

17岁

备 注

皮艇

男子

167

173

176

178

指数以上
者为达标

女子

164

166

167

168

划艇

男子

165

170

172

174

  运动员凡未达到形态指标者,将降低一个名次进行录取。
  (四)艇、浆等器材由各单位自理。器材必须经大会检查,符合有关规定,方可使用。
  (五)各单位参加比赛的服装必须颜色统一,上衣有本单位标志(字体醒目,在背后)。参加预赛后服装颜色不得变更
  (六)运动员报名后项目不得更改,运动员如弃权,须经大会资格审查组的审查批准后方子弃权,并交100元弃权费。否则,按未报名参加常年比赛论处。
  (七)申诉程序:1、各代表队如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要求申诉的,按皮划艇规则的申诉办法执行。由代表队领队签字后,交大会仲裁委员会处理。2、各代表队如对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资格有异议要求申诉的,必须在该运动员(队)首轮(场)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写出书面申诉材料,并附有证明材料,由代表队领队签字后,交本项目资格审查组裁决。超出此期限,留待大会结束后调直处理。3、送交申诉材料的同时须交申诉费200元,若申诉成立,退还此款,若申诉与事实不符,申诉费不退还。4、一律不接受口头申诉。
  (八)严禁使用兴奋剂和违禁药物,查出者将严格按省九运会总则重罚。
[SITESERVER_PAGE]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按7、5、4、3、2、1计分。报名参赛艇数和队数在6条(队)(含6条、队)以下则减一录取名次。
  (二)根据各单位得分多少(不计选材组成绩),排列团体总分名次。如总分相等,则以获第1名多者列前,再相等则以获第2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三)团体名次录取办法:   1、按同一市、州代表队规定名额和前六名的奖励名额总人数的比赛成绩的得分数之和,排列团体总分名次,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   2、按各县代表队得分排列县级团体总分名次。
  七、裁判员:
  裁判长、骨干裁判员、骨龄裁判员由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指派,其余裁判由承办单位组织。
  八、经费:
  (一)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每人每天交食宿费40元。
  (二)公费指标运动员每人每天自交基本伙食费15元。
  (三)运动员骨龄拍摄费每人15元。
  九、大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大会设仲裁委员会。
  十一、大会设技术代表(2人),由省优秀运动队教练担任。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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