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赛日期、地点:
2001年8月23日一26日在株洲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市、州代表队及省体工大队体校、省定县级重点田径校、班代表队。
三、竞赛项目:
甲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女)、5000米(男)、100米栏(女)、110米栏(男)、400米栏、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标枪、铁饼、铅球、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接力可混合组队)。
乙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女)、5000米(男)、100米栏(女)、110米栏(男)、400米栏、跳高、铅球、铁饼、跳远、三级跳远、标枪。
丙组:全能
全能项目 |
比赛内容 |
专项项目 |
短 跑 |
100米、立定三级跳远、后抛铅球、1500米、(男)800米(女) |
100米(男) |
中 长 跑 |
00米、立定三级跳远、后抛铅球、 |
800米(女) |
跨 栏 |
l00米栏(男)、立定三级跳远程后抛铅球、1500米(男)80米栏(女)800米(女) |
80米栏(女) |
跳 高 |
100米、跳高、后抛铅球、1500米、(男)800米(女) |
跳 高 |
跳 远 |
100米、5步助跑5级单足跳远、后抛铅球1500米(男)800米(女) |
跳 远 |
投 掷 |
100米、立定三级跳远、掷小球1500米(男)800米(女) |
标 枪(铁饼) |
选材组只参加丙组全能的比赛内容测验。
[SITESERVER_PAGE] 四、参加办法:
(一)年龄组别:
甲组:16—17岁(骨龄16—17.9岁)
乙组:14—15岁(骨龄14—15.9岁)
丙组:12—13岁(骨龄12—13.9岁)
选材组:11岁(骨龄11—11.9岁)
(二)报名人数:
1、各市、州代表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运动员28人(甲组男、女各4人,乙组男、女各5人,丙纪男、女各5人)。获得2000年省比赛团体总分前六名的单位可增报4人(男、女组别不限)。
2、省重点校班可报运动员6人,教练员1人。
3、各市、州可另报选材组运动员6人(男、女不限)参加骨龄拍摄。
(三)运动员资格:
1、运动员思想进步,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宜参加该项运动者。
2、各院校竞技体校学生和外省、市代培代训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比赛;
3、在省队试训、集训及省体校学生可代表原单位参赛。
4、省专业队正式队员,除参加第九届全运会的队员外,都必须参加今年的比赛,否则不能参加省九运会比赛。
5、凡未在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办理注册证者,不准参加比赛。
(四)报名报到:
1、第一次报名:各单位按规程规定人数可增加20%报名名额,详细填表于5月20日前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2、第二次报名:按青少年体育处统一印制的报名单逐栏填写详细,并于赛前15天一式两份分别寄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和株洲市体委(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逾期按不参赛论处。
3、省队参赛队员名单必须在报名单上注明。
4、各代表队于8月21日到赛区报到,报到时运动员必须交验“注册证”和检测骨龄。并以注册证作为运动员参加每场比赛的参赛依据。
5、裁判员于8月20日上午到赛区报到。
[SITESERVER_PAGE]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和全国少年儿童竞赛手册。
(二)参加项目甲乙组每人可以参加3项,丙组必须先参加全能项目比赛,取前15名参加专项比赛。
(三)各级的器械重量、栏高、栏距见下表:(附后)
(四)报名后项目不得更改,运动员如弃权,须经资格审查组的审查批准后方予弃权,并交100元弃权费,否则,按未报名参加常年比赛处理。
(五)严禁使用兴奋剂和违禁药物,违者将严格按省九运会总则予以重罚。
(六)申诉程序:1、各代表队如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要求申诉的,按各田径规则的申诉办法执行。由代表队领队签字后,交大会仲裁委员会处理。2、各代表队如对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资格有异议要求申诉的,必须在该运动员(队)首轮(场)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写出书面申诉材料,并附有证明材料,出代表队领队签字后,交本项目资格审查组裁决。超出此期限,留待大会结束后调查处理。3、送交申诉材料的同时须交申诉费200元,若申诉成立,退还此款,若申诉与事实不符,申诉费不退还。4、一律不接受口头申诉。
六、计分和录取办法:
(一)甲组、乙组:根据每人项目比赛成绩排列名次。丙组:全能项目比赛按大纲查分,4项分之和排列名次,如得分相等,以4项中的专项成绩多少排列全能名次,仍相等名次并列。专项项目按比赛成绩排列名次。
(二)组单项均录取前6名,报名人数不足6人、队(含6人、队),则减一录取,按7、5、4、3、2、1计分。
(三)根据各单位得分之和排列团体总分名次,如总分相等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如相等,以获得第2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四)团体名次录取办法:
1、按各市、州代表队规定名额和前六名的奖励名额总人数的比赛成绩的得分数之和(不计选材组成绩),排列团体总分名次。录取前六名。
2、按各县级代表队得分之和排列县级总分名次,录取前六名。
七、裁判员:
总裁判长、骨干裁判、骨龄裁判员由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指派,其余裁判由承办单位组织。
八、经费:
(一)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每人每天交食宿费40元。
(二)公费指标运动员每人每天自交基本伙食费15元。
(三)运动员骨龄检测费每人交15元。
九、大会设立仲裁委员会。
十、大会设技术代表(2人),由省优秀运动队教练担任。
十一、大会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
[SITESERVER_PAGE] 栏高栏距表
项 目 |
组 别 |
性 别 |
起跑至第一栏(米) |
栏高(米) |
栏距(米) |
栏数(个) |
110米栏< |
甲 |
男 |
13.72 |
1 |
8.9 |
10 |
乙 |
男 |
13.72 |
0.914 |
8.7 |
10 |
|
400米栏 |
甲、乙 |
男女 |
45 |
0.762 |
35 |
10 |
100米栏 |
甲 |
女 |
13 |
0.84 |
8.5 |
10 |
乙 |
女 |
13 |
0.84 |
8 |
10 |
|
丙 |
男 |
13 |
0.76 |
8 |
10 |
|
80米 |
丙 |
女 |
12 |
0.76 |
7.5 |
8 |
器械重量表
组别 |
性别 |
铅 球 |
铁 饼 |
标枪 |
垒球 |
甲组 |
男 |
6公斤 |
1.5公斤 |
700克 |
|
女 |
4公斤 |
1公斤 |
600克 |
|
|
乙组 |
男 |
4公斤 |
1公斤 |
500克 |
|
女 |
3公斤 |
1公斤 |
400克 |
|
|
丙组 |
男 |
3公斤 |
0.75公斤 |
300克 |
125克 |
女 |
3公斤 |
0.75公斤 |
300克 |
125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