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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5-04-13 00:0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批准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性、全省性(含跨省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二条 体育竞赛的项目,是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是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并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各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或者体育表演项目;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湖南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湖南省体育竞赛工作,并授权湖南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全省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批准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应协调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做好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管理保障工作。
  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批准登记
  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实行批准登记、许可证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本省内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含跨省的)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必须到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进行批准登记,并由授权单位监督管理、发放一次性体育竞赛许可证。
  为规范管理全省体育竞赛市场,维护与协调与竞赛相关的各级各部门的正常关系,实行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归口申办制度。即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受理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或体育表演活动的申请,并按竞赛经费总额的5—10%暂收竞赛保证金。待竞赛圆满结束后,予以退还。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统一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归口申办。同时对竞赛活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 湖南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和审批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计划。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每年三季度起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度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计划,并于四季度前上报湖南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单位。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含跨省的)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申办人必须于赛前三至六个月或于上一年度的三季度前,上报湖南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申办人”)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申请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申办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申办人,应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申请书,必须在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前三至六个月报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说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来源及用途;
  (四)筹备的实施方案;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需要办理治安、工商、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如需变更时间、地点、组织形式和撤消该项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一次性体育竞赛许可证;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按照审批登记中规定的事项和条件进行活动。
  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第十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应当公布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时间、地点、项目和参加比赛或者表演的团队,并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数额出售门票。
  第十四条 发布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必须有利于社会土义精神文明建设,禁止利用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从事赌博和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十六条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吊销一次性体育竞赛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批准,或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归口申办制度,未取得一次性体育竞赛许可证非法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从事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或者吊销一次性体育竞赛许可证: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和买卖一次性体育竞赛许可证的;
  (二)超过核定数额出售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门票的。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申办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申办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办人在组织体育竞赛或者体育表演活动时,必须依照《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各项目运动协会竞赛管理办法及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南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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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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