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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说明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3-11-29 15:57 【字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作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订本《条例》的必要性
  新中国诞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体育健身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1951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公布和推广了我国第一套广播体操,成为增强国民体质的一项普及健身运动。
  1952年6月10日,毛泽东同志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掀起了群众体育活动的热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逐渐成为人们的需求。为进一步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增强国民体质,1995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标志着我国的全民健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7年8月16日,江泽民同志为体育工作题词:“全民健身,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又一次发出了积极开展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号召。
  省委、省政府也非常重视我省全民健身工作。在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之后,省政府即以湘政发[1996]53号文向全省发布了《湖南省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方案》,其中明确“加强群众体育的法制建设,认真执行体育法规,有计划地制定实施社会体育督导以及群众体育、体育社团、体育经营、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几年来,我省在加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2002年底,全省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有三分之一的县市成为全国体育先进县,有三分之一的市州成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有近30万人接受了国民体质测试,培养了近13000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全省有各类协会5000余个,健身辅导站达到1685个,在辅导站进行健身的人数达122万人。
  但是,我省体育健身活动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育健身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健身活动,青少年是重点,老年人是热点,而中壮年是难点。年龄在40—60岁的中、壮年人,工作压力大,家庭负担重,自认为身体不错,健身意识差,有的不注意生活方式,烟酒过度,休闲不足,导致体质状况不尽如人意。同时单位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活动不够重视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不能或不为职工健身活动提供时间、空间、设施条件的现象在相当一部分单位仍然存在。
  (二)一些地方领导的体育法制观念淡薄,体育公共设施被侵占、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一个设区的市将该市体育场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拆除,建设绿化休闲广场;有一个县级市将市体育场、游泳池、灯光球场、训练馆以及市体育局办公楼、机关宿舍共120亩体育用地划归市一中,以便申报省属重点中学;还有一个县在县体育场及周边地段修建商业门面和住宅公开销售,并改名为文化休闲广场等等。这些问题,经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干预才基本得到妥善解决,但还是留下了不少后遗症。说明我省一些地方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贯彻实施《体育法》不够广泛深入。
  (三)公共体育设施不能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基本需求。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为当地群众创造身边的体育健身活动场地的基本条件,以推动群众健身活动的开展。但解决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并不等于必须在每个街道和乡村都建造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而应当按照就地取材、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附近公共体育场馆的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居民点周围的企业和学校内部的场地;对于一部分已荒废的体育场地,责成有关部门迅速修复,向附近居民开放。
  但在推进这项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第一、由于在场地器材损耗,日常管理,尤其是发生伤害事故后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上不是十分明确,因此,学校和企业对附近居民开放本单位内部场地的顾虑较大。为此,需要明确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消除这些单位的后顾之忧。第二、尽管本省的公共体育场馆已向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开放,但由于绝大部分公共体育场馆都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经费压力比较重,而且,与文化场馆相比,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要求他们对群众开放延长时间和提高质量,包括对老年人、青少年学生的体育健身活动实行各种优惠,有一定的实际困难。为此,需要为公共体育场馆争取优惠政策,以调动他们向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开放的积极性。第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划出一部分体育用地,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用于周围居民体育健身活动,现有的体育场地既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弃之不用,对于这些目前尚无法可依,需要立法予以解决。
  (四)群众体育健身活动中的有些问题缺乏法律规范。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关于体育健身方面的法律、法规,199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仅对体育健身方面作了原则规定。但是,随着近几年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发展,体育健身活动中存在的有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如:目前本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对从事有偿服务的体育指导人员缺乏规范;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更新的经费没有稳定性保障;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尚未全面向群众开放,免费开放范围也不够明确;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一般民法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免费服务的积极性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订一部关于本省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二、本《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2000—2002年立法规划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的起草工作,省体育局于2000年底抽调了一批文字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组成了起草小组,广泛收集资料,听取意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001年5月,省体育局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同志专程赴上海,就上海市的全民健身立法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6月,完成了《条例》初稿,并在各市,州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广泛征求了意见。9月,组织调研组赴邵阳、岳阳两市进行立法调研。11月,省体育局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论证报告。2002年8月,省体育局正式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今年3月中、下旬,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分别到株洲、永州两市进行了立法调研。5月14日,省法制办主持召开省直有关单位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意见。5月19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分别到湘西自治州和益阳市进行了立法调研。经多次协调和反复修改,省政府于6月27日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我们对《条例》起草的基本认识是:第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对体育工作提出的增强人民体质的基本要求。通过《条例》的制定,促进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向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发展,把增强人民体质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第二,立意要高,要符合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湖南特点,既要紧密结合湖南的实际情况,又要有前瞻性,紧密联系21世纪湖南发展的宏伟目标和任务,努力构筑具有湖南特色的全民健身基本框架;第三,切实推进本省体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引导群众树立体育健身观念,提高体育健身意识;通过立法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为群众体育健身提供设施、经费、时间方面的保障,为每一个群众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指导和鼓励群众参加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应当为群众体育健身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及资金的保障等;二是鼓励社会各界捐赠体育健身事业;三是单位负有为职工、学生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时间、空间、设施方面必要条件的义务;四是奖励组织、开展体育健身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通过各类传媒宣传推广体育健身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因此,有必要说明以下问题:
  (一)关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条例(草案)》从保障群众体育健身基本需求出发,对此做了专门规定。一是明确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二是明确建设、更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资金的来源。由于我省体育健身设施缺乏,《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街道和乡镇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
  (二)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管理制度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8日颁布实施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向职业化迈出了第一步。截止2002年底,我省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万多人,他们已成为进行社会体育工作和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从本省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从事体育指导及相关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场所中担任体育指导的人员,大多不具备体育健身指导的资格。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三)关于法律责任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开放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是难以避免的。本省曾发生过群众在室外健身器材上锻炼时不慎骨折等事故。在事故处理中,受害人及其家属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适用法律规范方面争议很大,影响了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免费开放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全民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在免费开放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如果是由于体育健身器材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设施没有保持完好,或者在醒目位置没有标明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而引起,那么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免费开放的情形,在有偿开放的情况下,这类事件则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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