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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12-12 16:30 【字体:

索引号:430S00/2019-039129 文号:湘体字〔2019〕1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9—28002
信息时效期:2024-12-31 发文日期:2019-06-10 所属机构:省体育局

HNPR—2019—28002

湘体字〔2019〕1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体育局  省委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0日


湖南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充分调动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加强运动员队伍建设,保持运动队伍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国家六部、办、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三部、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退役运动员,是办理了招聘手续,在省直运动队编制序列内,实行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制度,经省体育局批准,停止体育专项技术训练,退出运动队,等待安置的非职业运动员。

第三条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是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体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教育运动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转变就业观念,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不断进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二章  安置原则与办法

第五条退役运动员主要以自主择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鼓励退役运动员升入高等院校学习。加大对优秀运动员退役后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对获得全运会冠军、世界锦标赛冠军、奥运会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实行退役后政策性就业安置。

第六条对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并且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经体育主管部门推荐,用人单位考察同意,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用编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在编制和岗位结构限额内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自行联系事业单位的,需由用人单位报经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用编审核,在编制限额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用人单位直接考核聘用的方式,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和体育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鼓励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关注体育事业,积极创办体育经营实体,促进体育市场繁荣。

第九条具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获得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或国家批准参加的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由本人申请,经省体育局统一向高等院校推荐,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履行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相关手续,高等院校报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进入高等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

高等院校应积极支持优秀运动员入学深造,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等形式招收优秀退役运动员入学。

第十条运动员从批准退役的下月起一年内为“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论何时办理安置手续,均由原单位继续发满一年的体育津贴,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仍然代扣代缴,经费按原渠道列支。超过职业转换过渡期仍没办理安置手续的,停止体育津贴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

第十一条职业转换过渡期内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和自主择业以及由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原单位后,填写《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审批表》,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第三章  安置标准与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根据运动员的运龄、取得的运动成绩和本人退役前体育津贴水平等因素计发,具体分为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运动成绩奖励费、自主择业补偿费、运动损伤补偿费五部分。

第十三条基础安置费

(一)标准

运龄在四年以下(含四年)的,发给40个月本人退役时的体育基础津贴,从第五年开始,每满一年运龄增发4个月本人退役时的体育基础津贴。最高不超过80个月。

(二)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退役运动员。凡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办妥安置手续并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原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按标准足额发放。超过职业转换过渡期后办理安置手续并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原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按标准的50%计发。

第十四条运龄补偿费

(一)标准

每满一年运龄发给6个月本人退役时的体育基础津贴。

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之月起计算运动年龄,每满一年计算一年运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运动员待分配期间不计算运龄。运动员因个人原因停训期间不计算运龄。

(二)适用范围

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和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

第十五条运动成绩奖励费

(一)标准

注:1.世界比赛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比赛为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比赛为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与成绩津贴挂钩的比赛;世界青年比赛参照全国比赛执行。

2.团体项目比赛非主力队员的成绩按下调一个比赛名次计算。

3.运动成绩奖励费,按所取得成绩的最高一次计算。

(二)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内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和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相应成绩奖励标准足额发放;由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役运动员按相应成绩奖励标准的50%计发。超过职业转换过渡期后办理安置手续并将本人人事关系转出原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按相应成绩奖励标准的60%计发。

第十六条自主择业补偿费

(一)标准

运龄在四年以下(不含四年)的,补偿1.5万元;运龄在四年以上(含四年)的,补偿3万元。

(二)适用范围:

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

第十七条运动损伤补偿费

(一)标准

运动损伤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4〕525号)文件执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由于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和在训练、比赛的规定时间或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飞机失事因有航空保险除外),导致的负伤、致残。

对运动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负伤、致残的,不予给付一次性运动损伤补偿费:有直接或间接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在运动训练和比赛以外,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违法犯罪的;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商业性比赛的。

第十八条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自动离职的、被除名的或受到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经费筹集

第十九条省体育局是运动员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审批部门,负责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推荐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就业,负责退役运动员年度安置经费的测算、退役与安置手续的办理以及安置经费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将运动员退役安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不足部分通过留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省体育局每年年底根据下一年度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情况,制定所需经费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进行安排。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节余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南省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审批表
          2.湖南省退役运动员接收安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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