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作为体育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国民素养,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全民健身事业改革实践需要法律的推动与保障,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体育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在此背景下修订体育法意义重大,修订草案聚焦于人民群众普遍反映与关切的痛点问题,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更是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时代诉求,为加快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此次修法将为全民健身事业改革注入强大动力,而且全民健身法治的完善将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驾护航,有助于强化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推动普惠可及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够覆盖全民、服务全民、造福全民。
一、探索法律规制,彰显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法律地位
一是明确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修订草案把第二章“社会体育”修改为“全民健身”,并增加“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条款。这是依宪治国、依法治体在体育事业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反映出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关心和重视,也是贯彻落实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施工图的国家意志。
二是发挥了国家战略的导向作用。体育法从最初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到如今落实“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这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体育领域的真实写照,也是新发展阶段在国家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伟大历史时刻,促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行动,最大程度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强大合力的制度保障。
二、健全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确保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全民健身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才能确保全民健身工作的高效协同开展。修订草案新增“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类群团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能够帮助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满足人民群众切实所需的全民健身行动。
二是建立了县级政府负责制。修订草案新增了基层政府评估公开制度,通过修订能够保障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落实,促进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有效执行,同时全社会也能对政府工作起到监督作用。这也是破解当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人民群众创造出更匹配、更合理、更可及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提供了先决条件。
三、坚持人民至上,强化了公民体育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保障
一是凸显了人民主体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修订草案新增公民主动健身理念条款。从倡导终身体育意识到倡导主动健身意识,反映出党和国家鼓励和引导民众科学落实主动健康理念,加快构建保障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的决心。
二是保障了全民健身的公民权利。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融合的阻滞,制约着人民群众体育权利享有的不均等和权利实现的不充分。本次修订草案的修改、新增是以保护和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权利诉求为中心,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针对现实问题、学界问题所实施的立法保障,有利于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总之,全民健身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实现精神物质“双富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立法体现国家意志、人民的意愿,在新的百年征程开启之时,新修订的体育法对保障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高质量实现,进而推动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都将起到重要作用。(转自6月28日《中国体育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