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体字[1997]1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前款所指体育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规定,省体委于2月12日向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公布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的报告》。 5月4日,省人民政府已正式批准,射击、田径、台球、保龄球、飞镖、抢花炮等105个体育项目属湖南省体育经营项目,并予以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使体育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19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