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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3-11-29 15:49 【字体: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3年9月23日在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贺家铁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省政府提出的《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之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将条例草案寄送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相关厅局征求了意见。9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一审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5日,主任会议对一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与调整范围
  有的委员提出,全民健身的含义比较广,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的调整范围只是群众性体育活动,并非所有的健身活动。建议将全民健身限定为全民体育健身,以便与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活动相区别,避免工作中的矛盾。据此,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条文中的“全民健身”相应修改为“全民体育健身”,使条例名称与条例的调整范围相一致。

  二、关于设施建设与管理
  委员们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条例草案是7月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而国务院于7月13日颁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因此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必须与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作了以下修改:
  1、将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设施统一修改为“公共体育设施”,并且只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才能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和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
  2、在一审修改稿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土地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3、在一审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即:“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设施维护、管理的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所收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收支的监督管理。”
  5、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与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一致,而且,国务院的规定比较详细、有较强的操作性,不必重复,因此删去了这两款内容。

  三、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委员们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法律责任部分的文字作了简化,删去了重复具体条文的内容。二是在一审修改稿第三十三条中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即:“对个人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根据其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四是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在一审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他问题
  1、根据有的委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在一审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2、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对我省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补充一些内容的审议意见,在一审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每五年组织一次体质监测,并公布结果”的规定,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体质监测。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监测。”
  3、根据有的委员提出的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学校和单位对内部体育设施的管理,不宜在条例中规定的意见,删去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在一审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即:“鼓励机关、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汇报和一审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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