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体政法宣字〔2018〕15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
2018年11月27日
湖南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体育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机关因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日常事务性、操作性工作安排而制作的行政公文,以及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批复类公文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设在省体育局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省体育局管理的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体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省司法厅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在省政府公报、网站统一公布,即实行三统一制度。
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省体育局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需要就实施条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需要就省体育局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特有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五条 省体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抵触和超出制定所依据的规定;不得违规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研论证、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审议、公布、备案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调研和论证。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文件草拟稿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起草单位对公开征求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制作起草说明,并根据起草的过程逐步完善起草说明的内容。起草说明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的制度、管理措施及其依据、可行性;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争议协调的情况;
(四)重点条文的具体说明。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局政策法规宣传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权限;
(二)是否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条件是否成熟;
(三)需报省政府批准的,是否已报批;
(四)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是否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或争议,及冲突、争议的协调情况;
(六)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七)如需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是否适用相关程序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法律内容。
第十一条 制作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文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审查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制作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制度廉洁性审查。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制度廉洁性审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扩张权力,减免责任以及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三)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四)权力的设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五)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
(六)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彻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
第十三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按照下述工作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和报送登记:
(一)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依据、征求意见表(如涉及其他单位)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等材料报局办公室审查。
(二)局办公室应当对送审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交局政策法规宣传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交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局政策法规宣传处会商沟通,并提出相关依据。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后,由局直属机关纪委根据文件起草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填写《制度廉洁性评估表》,参加评估人员签字确认。起草单位应当认真采纳评估意见;不能采纳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通过的,由局办公室提请局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六)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印制后,起草单位应当将编号的规范性文件3份纸质文本,连同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依据、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制度廉洁性评估表、报请省司法厅登记的报告等文本资料1份送司法厅登记。 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协助配合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经省司法厅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的,起草单位不得删改文件内容,并按照发文规定印制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注于文件首页的左上角。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未取得登记号前,起草单位不得对外发布。
省司法厅经过审查不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省司法厅在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起草单位应当跟踪了解其实施情况,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政府公报公布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终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由起草单位按要求报送省司法厅登记,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文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流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办理上报、会签、印发、盖章等手续。
各处室、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涉及实质性内容的意见必须提供书面文字,并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意见反馈、听证记录、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材料等资料均作为文件档案的组成部分一并归档。
起草单位应及时将省体育局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交省体育局信息中心在湖南体育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对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政策规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或者未经省司法厅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