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免技能考核成绩认定标准的说明
根据《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关于对健美操专业技术等级指导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体职鉴字〔2006〕12号)、《关于对持中国游泳协会各类证书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体职鉴字〔2006〕18号)及天津市体育局《关于积极实施在我市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对运动员、原持证人员、教练员等人群实行免技能考核,对免考核部分的成绩划定标准及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运动员
(一)定义:对按照《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运动员。
(二)认定条件及标准
1.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经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申报与运动员证书项目相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项目职业技能鉴定,通过公共理论考核的运动员,其技能考核成绩认定为70分;
2.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经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申报与运动员证书项目相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项目职业技能鉴定,通过公共理论考核的运动员,其技能考核成绩认定为80分;
3.取得各类运动健将称号,或取得全运会以及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全国年度最高水平前三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前六名;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八名,经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申报与运动员证书项目或参赛项目相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并通过公共理论考核的运动员,其技能考核成绩认定为80分;
4.运动员每申报低一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其技能考核认定成绩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分。
[SITESERVER_PAGE] 二、换证人员
(一)定义:对原持各项目中心、协会颁发的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及认定标准
对按照《关于对健美操专业技术等级指导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体职鉴字〔2006〕12号)、《关于对持中国游泳协会各类证书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体职鉴字〔2006〕18号)和其他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其免考的技能成绩一律认定为70分,每申报低一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其技能考核认定成绩在70分的基础上依次增加5分。
三、教练员
目前,教练员分为国家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按照其技能水平高低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划分,分别对应为二级、三级教练员申报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教练员申报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只进行理论考核,免技能考核;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申报指导师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考核,根据有关任职材料(证书、业绩证明等)综合评议审定。其免考部分成绩认定标准,一律为80分,每申报低一级别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标准增加5分。
国家体育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