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健将:
获得全国锦标赛第一名者。
二、一级运动员:
获得全国锦标赛第二至六名者;
三、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前三名者。
(二)获得地(市)级锦标赛第一、二名者。
四、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第四至六名者;
(二)获得地(市)级锦标赛第三名者;
(三)获得县级锦标赛第一名者。
注:
上述竞赛均须有同级别六人以上参加,方可授予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