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健美操协会”(Hunan Aerobic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A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范围内从事健美操运动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健美操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健美操工作者,努力推动全省健美操、啦啦操和街舞、排舞、广场舞、瑜伽、钢管舞等全民健身操(舞)运动的广泛开展,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高峰,为国争光。
第四条 本会遵照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章程、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湖南省体育局主管下,接受湖南省体育总会和湖南省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体育馆路36号湖南省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健美操、啦啦操和街舞、排舞、广场舞、瑜伽、钢管舞等全民健身操(舞)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制定发展规划;
(二)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健美操、啦啦操和街舞、排舞、广场舞、瑜伽、钢管舞等全民健身操(舞)运动项目运动队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推荐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人选,努力提高运动队的训练水平;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省健美操、啦啦操和街舞、排舞、广场舞、瑜伽、钢管舞等全民健身操(舞)运动项目竞赛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省健美操、啦啦操和街舞、排舞、广场舞、瑜伽、钢管舞等全民健身操、舞运动项目指导员、教练员的培训,组织全省健美操、啦啦操和街舞、排舞、广场舞、瑜伽、钢管舞等全民健身操(舞)运动项目理论、科研、训练等方面的交流和调研;
(五)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全省健美操、啦啦操和街舞、排舞、广场舞、瑜伽、钢管舞等全民健身操(舞)运动项目裁判员的学习与考核;
(六)围绕全民健身计划,积极宣传推动健美操、啦啦操和街舞、排舞、广场舞、瑜伽、钢管舞等全民健身操(舞)运动项目的发展,大力发展事业,提高普及参与率;
(七)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健美操组织、场所进行评估、审定和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湖南省健美操协会章程,服从湖南省健美操协会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市、州健美操协会及正式注册的健身俱乐部,均可向湖南省健美操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遵守湖南省健美操协会章程,热爱健美操运动的具有湖南省籍公民,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体育总会审查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需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湖南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湖南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体育局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9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