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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1-12-07 10:19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英文名为“HUN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SPORTS INSTRUCTORS”(缩写为“HNASS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其他热爱社会体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是湖南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普及和发展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促进我省群众健身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体育总会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长沙市体育馆路86号(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辅导会员及群众进行科学的健身锻炼。
  (二)组织会员进行宣传、培训和咨询活动。
  (三)协助体育主管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学习培训、资格认证、等级评定等工作。
  (四)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五)表彰、奖励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会员。
  (六)进行国内外全民健身活动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SITESERVER_PAGE]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熟悉专项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SITESERVER_PAGE]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积极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凡出现严重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经委员会批准,劝退或取消其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委员。
  (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SITESERVER_PAGE]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秘书处是委员会办事机构,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SITESERVER_PAGE]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体育局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SITESERVER_PAGE]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拨款。
  (二)有关部门拨款和接受社会赞助。
  (三)个人与团体捐助。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SITESERVER_PAGE]  第七章 竞赛
  第三十六条 竞赛的管理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对相应的竞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省性的相应比赛及由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主办或承办的比赛,由湖南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直接管理。
  (三)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会员之间的比赛,地区的比赛,由会员所在单位管理,但必须向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八章 电视广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所组织的比赛及其他各项活动,其广播电视转播权归本协会所有。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体育局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2日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名称、标识与本协会的无形资产属湖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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