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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12-12 16:22 【字体:

索引号:430S00/2019-039130 文号:湘体字〔2019〕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9—28001
信息时效期:2024-12-31 发文日期:2019-03-11 所属机构:省体育局

HNPR—2019—28001

湘体字〔2019〕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1日


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激励我省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努力创造优异比赛成绩,为国为省争光,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奥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省培养和输送到国家队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奥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10%。

(二)教练员奖励。教练员与所培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等标准奖励。

(三)出线奖。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未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3万元。

(四)创(超)世界纪录奖。创(超)世界纪录的,对运动员及其教练员(1份)按金牌标准的50%追加奖励。

(五)输送奖。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对其基层输送教练,分别按金牌标准的20%、10%、5%给予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州体育部门制定)。

(六)其他人员奖励。对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不含已获奖金的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该奖金发放由省体育局根据各单位贡献大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第二章  亚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我省培养和输送到国家队参加亚运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亚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至第八名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10%。

(二)教练员奖励。教练员与所培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等标准奖励。

(三)出线奖。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亚运会未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1万元。

(四)输送奖。运动员在亚运会上获得前3名,对其基层输送教练,分别按金牌标准的20%、10%、5%给予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州体育部门制定)。

(五)其他人员奖励。对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不含已获奖金的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该奖金发放由省体育局根据各单位贡献大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第三章  全运会奖励

一、竞技体育项目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

1.运动员奖励

全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金牌奖励标准的6%、5%、4%、3%、2%。

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多个奖项,分别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集体、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含替补)按主力运动员奖金标准的70%计发。

创(超)世界纪录的,对运动员及其教练员(1份)按金牌标准的50%追加奖励。

在上一届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继续参加本届全运会并获得金牌的,对上一届每枚金牌按本届金牌标准的30%追加奖励。

2.教练员奖励

主教练与所培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奖;副教练按所带运动员获奖名次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团体、集体、组项目中,涉及多位主(副)教练的,分别按奖励标准每人1份计发。

领队团队按所在运动队获奖金最高主教练(不含国家队教练)奖金的30%给予一份奖励,并由所在训练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核发给个人。

科研团队按所在运动队获奖金最高主教练(不含国家队教练)奖金的40%给予一份奖励,并由湖南省体科所根据工作情况核发给个人。

队医团队按所在运动队获奖金最高主教练(不含国家队教练)奖金的30%给予一份奖励,并由所在训练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核发给个人。

舞蹈、陪练、伴奏等其他教练员分别按该项目主教练(不含国家队教练)奖金的30%给予一份奖励,并由所在训练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核发给个人。

经省体育局批准设立的总教练,按该项目所有获奖名次奖励标准之和的30%给予奖励。

3.出线奖

入选湖南体育代表团参加全运会未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2000元。

4.输送奖

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前3名,对其基层输送教练,分别按金牌标准的20%、10%、5%给予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州体育部门制定)。

5.其他人员奖励

对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不含已获奖金的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不含总教练)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该奖金发放由省体育局根据各单位贡献大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三)全运会青年组奖励

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青年组比赛获得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按全运会奖励方案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群众体育项目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

1.前3名奖励标准

群体类金牌标准按我省参加全运会竞技类金牌标准的50%确定;银牌标准为群体类金牌标准的50%;铜牌标准为群体类金牌标准的25%。其中:

单人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1倍给予奖励;

2-3人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4-6人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3倍给予奖励;

7人及以上项目:奖金总额按奖励标准的4倍给予奖励。

2.其他名次奖励

获得第四至八名的,奖金总额按获奖运动员人数,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奖励。

(三)奖金分配

群体项目实行奖金总额包干制。奖励对象应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奖金分配由各组织、承办的运动协会或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其中,运动员奖励总金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且教练员、领队及其他有关人员个人奖金不得高于运动员个人奖金。分配方案报湖南省体育局备案。

(四)群众体育项目奖励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青运会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代表我省参加全国青年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体育运动学校组(含体校组)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青运会上获得名次的,按全运会竞技类奖励方案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社会俱乐部组及其他组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青运会上获得名次的,按体育运动学校组(含体校组)奖励方案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章  行政奖励

在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不含群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奖牌或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奥运会上获得冠军或破世界纪录的运动员及主教练;在亚运会上获得2枚(含2枚)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主教练;在全运会上获得2枚(含2枚)以上金牌或在历届全运会上累计获得2枚(含2枚)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主教练,可授予“湖南省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上述主教练同期限1人,且带训时间不低于2年)。

二、在省体育局超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比赛任务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省体育局下达金牌任务的直属训练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期限1人,且在主要负责人岗位工作不低于2年),可授予“湖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已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再授予。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

二、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人员所获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有违反兴奋剂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奖励,已经发放的奖金予以收回,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四、本办法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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