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育的广阔天地里,运动员们凭借汗水与毅力,在赛场上追逐荣耀,诠释着“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格言。然而,兴奋剂的阴霾却不时笼罩,威胁着体育赛事的公平公正,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为了从根源上打击此类恶劣行径,我国设立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中有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下是具体解读:
行为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及其他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明知运动员参加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重大体育竞赛的相关人员。一般情况下,运动员本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属于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组织的规定予以处罚。不过,如果运动员参与了上述犯罪行为,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对象:必须是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这里的“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通常是指由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较高规格的体育赛事。对于是否属于此类竞赛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等作出认定。
行为方式:包括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以及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其中,“引诱”是以提高比赛成绩、物质奖励等条件诱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教唆”是唆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欺骗”是使用欺诈手段使运动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兴奋剂;“组织”是利用管理指导运动员的机会等,使多名运动员有组织地使用兴奋剂;“强迫”是迫使运动员违背本人意愿使用兴奋剂。
情节认定: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情节严重”,应当结合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对象、涉及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及行为人主体身份等综合考量。例如,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提供兴奋剂的数量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给国家荣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运动员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等,具体由司法机关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以教唆、引诱、欺骗等方式促使运动员使用的药品或物质,应当属于国家管制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否则不构成本罪。对于是否属于“兴奋剂”,应当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兴奋剂目录予以确定。
从危害来看,兴奋剂的使用是对体育精神的公然践踏。体育赛事的魅力在于公平竞争,每个运动员都应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借自身实力一决高下。而兴奋剂的介入,让那些妄图走捷径的人破坏了这种公平,使比赛结果失去公信力,对遵守规则、努力训练的运动员极不公平。
从运动员的角度而言,兴奋剂对他们的身体伤害巨大。许多兴奋剂具有严重的副作用,长期使用可能导致心血管疾病、内分泌失调、肝肾功能损害等,甚至危及生命。像一些刺激类兴奋剂,虽能短时间提升运动表现,但会给心脏带来极大负担,长期服用可能引起心脏病发作。
在法律层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增设“反兴奋剂”专章,明确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强调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健康和公平竞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使用兴奋剂,不得向其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兴奋剂条例》也对兴奋剂管理、检查检测、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呼应,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妨害兴奋剂管理的犯罪行为,社会各界需共同努力。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赛事的监管,加大兴奋剂检查力度,提高检测技术水平,让兴奋剂无处遁形;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从业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兴奋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运动员自身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守体育道德底线,坚决抵制兴奋剂的诱惑。广大民众也应增强反兴奋剂意识,积极监督和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体育环境。
体育是人类挑战自我、超越极限的舞台,它承载着梦想与荣耀。让我们携手抵制兴奋剂,让体育回归纯粹,让每一场比赛都成为运动员实力与精神的完美展现,共同守护体育这片纯洁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