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S00/2023-111933
文号:湘体群字〔2023〕1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3—28002
信息时效期:2028-07-07
发文日期:2023-07-07
所属机构:省体育局
HNPR—2023—28002
湘体群字〔2023〕14号
湖南省体育局
印发《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
监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体育局
2023年7月7日
湖南省体育局
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安全监管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不断加强和规范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事中事后的监管服务,确保监管与服务同步推进,提升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质量效益,为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推动湖南体育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监管原则
(一)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党委政府属地管理和“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责任明确、措施完善、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监管严格。
(二)坚持“放管服”相结合。除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列入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的群体性体育赛事活动需要按规定审批外,取消其他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有效激活市场办赛活力。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多层级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盲区,排查隐患,及时处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将“放管服”三者有机结合,确保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平稳运行。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地区性等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四)坚持赛前赛中赛后全程监管。对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赛前、赛中、赛后全程监管,确保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
三、审批(备案)及监管
(一)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省开展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我省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三)列入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的群体性体育赛事活动。
1.高危险性群体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2)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3)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4)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5)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
(2)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3)实地核查情况;
(4)批准情况。
3.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由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4.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
四、落实主体责任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管服务职责。
(一)主办方职责
1.负责对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
2.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
3.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
4.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协同合作;
5.在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二)承办方职责
1.应当根据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2.召开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
3.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1)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3)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4)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4.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5.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与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6.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7.主办方直接承担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三)协办方职责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四)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赛;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
五、建立群体性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一)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群体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二)启动“熔断”机制的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三)做好“熔断”机制后的引导
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六、完善监管体系
(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各全省性协会要加大全国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标准体系的宣传、推广和运用。对于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应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研究出台地方标准,加快构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标准体系,制定办赛指南,明确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完善监管举措。对于拟举办群众性赛事暂无《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的,主办方需完善相关文件,确保赛事安全、有序开展。
(二)加强信息公布。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每年初公布所辖区域内拟举办的重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包括赛事活动名称、日期、地点等,为赛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参赛者和观赛者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根据赛事举办情况,动态调整增补公布赛事信息。
(三)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性赛事安全管理多部门协同机制,加强风险隐患研判和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应对各类风险的水平。
(四)做好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严格执行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原则,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坚决防止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成为公共卫生事件传播扩散的渠道。
(五)反兴奋剂安全防范。需要进行反兴奋剂检查的赛事项目,赛事组委会必须成立反兴奋剂检查对接工作组,明确工作组负责人,并至少赛前45天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主管机构上报该负责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赛事组委会在赛时应积极配合反兴奋剂宣传、检查和检测等反兴奋剂工作;如发生兴奋剂违规情况,各赛事组委会应积极配合调查。赛事组委会在赛事报名时务必严格审查参赛选手是否处于禁赛期或已被临时停赛,严禁运动员在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内参赛。
(六)建立赛后评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将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到相应评估标准体系,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诚信管理、赛事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等的依据。
七、严肃追责问责
(一)完善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
(二)严肃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组织者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各级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对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3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