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30S00/2025-179688
文号:
湘体字〔2025〕37号
统一登记号:
HNPR—2025—28005
信息时效期:
2030-11-16
发文日期:
2025-11-17
所属机构:
省体育局
HNPR—2025—28005
湘体字〔2025〕37号
湖南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办法》《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
处罚实施办法》《湖南省体育领域首次轻微
违法不处罚清单》《湖南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湖南省体育领域首次轻微违法不处罚清单》《湖南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
2025年11月17日
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各级体育执法部门行使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体育执法部门是指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频次;
(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六)违法所得数额;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如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体育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体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伪造、损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同一违法行为被体育执法部门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法的;
(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考虑案件所有情节,统一评判,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充分考虑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附有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及依法对有关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充分审查和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体育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种类、罚款金额。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体育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体育执法部门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中充分论证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
第十七条 体育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体育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体育执法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全省体育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按规定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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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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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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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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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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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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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行为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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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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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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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七天以下,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 |
处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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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实际损失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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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十五天以上,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 |
处实际损失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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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处罚 |
期限内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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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逾期未改正,未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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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逾期未改正,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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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处罚 |
期限内关闭。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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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逾期未关闭,但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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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逾期未关闭,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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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从轻处罚 |
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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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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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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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一般处罚 |
实施违法行为一次,且只涉及一名运动员。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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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实施违法行为二次以上,或涉及二名以上运动员。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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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 |
一般处罚 |
实施违法行为一次以上,或涉及一名以上运动员。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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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涉及三名以上运动员,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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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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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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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体育彩票代销者违反规定销售彩票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从轻处罚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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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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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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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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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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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从轻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未对公共体育设施造成破坏。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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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对公共体育设施造成破坏;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未对公共体育设施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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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公共体育设施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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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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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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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未将有关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执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对自然环境或对公众造成伤害。 |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
从轻处罚 |
拒不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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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拒不改正,造成了不良影响,有损害后果。 |
五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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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严重损害后果。 |
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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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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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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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 |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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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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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进行违法宣传;夹杂非健身气功内容,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借机非法敛财,出售“信息物”,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违法出版健身气功类出版物。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 |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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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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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审批举办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全国性、跨省(区、市)、省(区、市)内健身气功活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整改、取消活动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 |
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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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影响。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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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审批的活动方案执行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全国性、跨省(区、市)、省(区、市)内健身气功活动。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履行审批手续但未按活动方案执行的,予以警告、通报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首次实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警告、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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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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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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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审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后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开展非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功法。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予以撤销;(二)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站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三)开展的功法非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站点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情节严重的;开展的功法非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情节严重的。 |
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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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开展的功法非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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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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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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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审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规定使用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一般处罚 |
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 |
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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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 |
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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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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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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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危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高危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高危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高危经营者经营期间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或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逾期未改正的。 |
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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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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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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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对体育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利影响。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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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有言语辱骂、肢体攻击等暴力抗拒执法行为。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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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基准所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指相关违法行为对公共秩序、社会安全、道德风尚等造成严重破
坏或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引起媒体或社会广泛关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影响一定地区社会稳定、
导致体育监督管理等工作无法正常实施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2、本基准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部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湖南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
处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体育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体育行政执法水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省体育局制定《湖南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执法部门,体育执法部门是指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体育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对违反体育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进行优化完善。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体育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
(二)体现过罚相当。
(三)注重执法效果。
(四)倡导诚实守信。
三、适用条件
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情形、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适用。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三)未造成危害后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本年度内首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体育执法部门应当对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格把握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二)加强执法程序管理。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实名举报、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方面。
(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四)加强体育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体育执法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宣讲等方式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体育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
湖南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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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名称 |
职权 类型 |
适用条件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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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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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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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赛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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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
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的。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体育行政部门 |
设区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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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依法使用体育赛事名称 |
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设区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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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
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体育行政部门 |
设区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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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育设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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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年度内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危害后果轻微; 3.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 |
设区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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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年度内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危害后果轻微; 3.当场或在限期内改正。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 |
设区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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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当场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的。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设区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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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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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情况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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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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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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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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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告知 |
XXX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的违法行为。根据《XX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 □立即/□于XXXX年X月X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XXXX(执法单位全称)于XXXX年X月X日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告知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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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诺 |
XXX(执法单位全称): XXX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己向本人(单位)进行了违法行为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本人(单位)对告知及宣传教育情况确认无误,并承诺: 1.认真学习体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自觉遵守体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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